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文明宿舍建设工程”活动,营造“文明、整洁、安全、和谐”的宿舍文化氛围,以评促建,创建和谐校园,经研究决定,开展学生宿舍达标创优评选活动,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 评选范围
全部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宿舍。
第二条 评选类别
评选设“合格宿舍”、“文明宿舍”、“标兵宿舍”。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合格宿舍”评选条件
1.宿舍成员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
2.宿舍安全、卫生符合要求。
3.宿舍成员品行端正,乐于进取,团结互助,宿舍气氛和谐。
4.宿舍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良好。
5.宿舍成员积极配合学校、学院开展的各项检查,积极参加宿舍文明建设。
(二)“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1.具备“合格宿舍”的所有条件。
2.宿舍成员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3.宿舍成员学习成绩优良。
4.宿舍成员在班风、学风以及宿舍达标创优活动中表现突出。
(三)“标兵宿舍”评选条件
1.具备“文明宿舍”的所有条件。
2.宿舍成员全部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或学生干部。
3.宿舍成员学习成绩优秀。
4.宿舍成员在学生宿舍达标创优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 评选方式
1.评选领导小组由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团委、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成,评选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集团物业中心。
2.每年评选一次。
3.参评宿舍按照统一格式填写申报材料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参评宿舍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填写推荐意见,汇总后交评选办公室。
4.评选办公室组织进行参评宿舍整体情况的检查与验收,并将评选初步结果报评选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5.评选办公室组织“标兵宿舍”进行展示,并举行表彰大会。
第五条 奖惩措施
1.评选结束后,在宿舍门口挂“文明宿舍”、“标兵宿舍”荣誉门牌,颁发奖金或奖品。
2.申报个人奖学金、荣誉称号者所在宿舍必须为“合格宿舍”;申报个人市级荣誉称号者所在宿舍必须为“文明宿舍”。
3.申报各类集体荣誉班级所有宿舍必须为“合格宿舍”;申报市、校级先进班集体班级必须有“文明宿舍”、“标兵宿舍”。
4.对于不遵守学生公寓相关管理规定和不合格的宿舍,第一次发出整改通知,第二次张榜警告,第三次取消各类评优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