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

2018-03-23 21:14: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中学生公寓是指校内建造的学生公寓和以租借等形式安排学生住宿的学生公寓。

第二条 学生公寓的居住对象是注册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公寓内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北京科技大学有关规章制度,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积极配合公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住

第四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本科4年、硕士2.5(2)年、博士3-5年)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延长修读期间学校不再安排住宿,且须在应届毕业生离校期限内退宿并搬离宿舍。MBA、定向、委培的研究生只安排一学年住宿;其他在职攻读学位研究生学校不提供住宿。

第五条 学生住宿由公寓管委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学生公寓住宿分配“按男、女生分楼居住,以学院、专业、年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新生交纳住宿费后,凭入学通知书、缴费票据到公寓管委员会办公室签订入住协议书一式两份,并办理住宿登记卡。

第三章 住宿

第七条 每间宿舍设宿舍长一名,由宿舍成员推荐产生,职责如下:

1.负责本宿舍内的一切公共财物,如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2.宿舍变更或毕业离校时负责办理好宿舍内设施的交接。

3.组织本宿舍学生制定卫生值班制度,并监督落实。

4.引导本宿舍同学按照达标创优评选办法,争先创优,形成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优良舍风。

第八条 住宿学生应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坚持宿舍长负责下的卫生值日制度,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保证宿舍整洁,达到“合格宿舍” 卫生要求。

第九条 公寓管委会办公室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定额情况、宿舍基建、维修工作的需要对住宿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涉及的学生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学生宿舍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

第十一条 住宿费须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缴纳,逾期未交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十二条 体检未通过且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两周内到公寓管委会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

第十三条 未住宿学生申请住宿需要在新学年开学前递交申请,公寓管委会办公室经审核后在新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办理,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由学校派专人验收宿舍家具等物品,如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未缴清住宿费或赔偿费者,学校暂留欠费学生的毕业证书(包括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章 退宿

第十六条 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离校日的三天内办理完手续并离校。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被取消住宿资格者,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转学、停学、出国等原因退宿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寓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办理退宿手续,退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学生除外),不予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北京科技大学公寓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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